一、 适用范围
申办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工程卫生学预评价及竣工验收评价。包括:
(一)大型公共建设工程:文娱(歌剧院、电影院、音乐厅)体育场馆、展览(博物)馆、图书(档案)馆、会议中心、机场、地铁、火车、汽车客运站等;
(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科研机构;
(三)宾馆、商场、餐厅酒楼、菜市场、农副产品、水果批发市场等;
(四)医院、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站)和各医疗保健机构;
(五)多功能商住楼和办公、写字楼;
(六)住宅小区规划。
(七)其它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建设项目
二、申办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建设项目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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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是否原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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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卫生学预评价申请函 |
1 |
原件 |
说明建设项目情况、建设工期计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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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卫生学预评价申请表 |
1 |
原件 |
同时提交电子光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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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规划局审批文件及图纸(地形图、建筑红线图、总平面规划图) |
1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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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筑设计蓝图(平、立、剖)及其电子光盘(含给排水、通风系统) |
1 |
原件 |
同时提交电子光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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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项目的卫生专篇或可行性研究资料 |
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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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竣工验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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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是否原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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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卫生学竣工验收评价申请函 |
1 |
原件 |
说明建设项目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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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卫生学竣工验收评价申请表 |
1 |
原件 |
同时提交电子光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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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卫生学预评价报告或卫生审核意见 |
1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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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筑竣工图、给排水图 |
1 |
原件 |
同时提交电子光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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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
1 |
复印件 |
检测项目应包括:氡、苯、氨、TVOC及游离甲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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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及施工图(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 |
1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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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及评价报告(有二次供水的) |
1 |
复印件 |
检测项目应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余氯、氨氮、耗氧量、锰、铅、铁、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耐热大肠菌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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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现场检查需要补充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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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价工作时限
凡一般性的建设项目,资料齐全的,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发出卫生学意见函。
四、办事程序及要求
(一)一般性建设项目
1、凡属一般性建设项目(除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需要进行卫生学预评价的大型公共建设项目外)的建筑报建、竣工验收,我中心根据申报设计图纸、资料和现场调查情况,结合国家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对项目直接发出卫生学意见函。
2、评价工作时限
属一般性建设项目,受理申报项目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办案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发出卫生学意见函。
3、办案过程中如发现其设计有问题或资料不符合规定、需要申报单位修改、补充有关建筑设计图纸或资料的,办案人员应在现场调查后两天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如因申报项目存在问题较多,修改、补充有关建筑设计图纸或资料需时较长,可能影响办案时限的,必要时可发出《申报项目存在问题通知书》,写明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
4、申报单位收到《申报项目存在问题通知书》后,应按照《申报项目存在问题通知书》提出的解决方法和规定的时间(一般为2天至1周内)给予补充和修改完善,评价工作时限根据补充资料所需时间顺延;愈期不回复或不解决存在问题的,原则上作退案处理。
(二)大型公共建设项目
1、凡属政府行政部门指定需要进行卫生学预(或竣工验收)评价的大型公共建设项目,我中心应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资料,组织业务人员和相关科室到现场调查和监测,按照项目设计、现场调查和监测情况,结合国家有关的卫生法规、标准等编写《建设项目卫生学预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卫生学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完成《建设项目卫生学预(或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后,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2、评价工作时限
凡需要进行卫生学预(或竣工验收)评价的大型公共建设项目在受理后,按照评价内容和范围一般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书编写工作。
(三)竣工验收时有关检验报告要求
1.所有检测报告编制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和相应检测资质,报告中的所有监测项目必须通过计量认证,报告书必须有计量认证标识。
2.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中的检测项目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的要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要求;二次供水水质检测及评价报告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要求。
3.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原则上应由疾控部门派采样人员到现场进行采样,若委托检验,必须提供现场采样记录单。
五、评价申请表可在“资源下载”下载电子文档。
六、联系电话:受理室020-36056910;科长室:020-36545150;外出现场联系电话:020-36056910.